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票字第15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票字第15356號抗告人 楊鳳嬌 (原名: 吳楊鳳嬌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 楊勝安 間因93年度票字第15356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3年8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