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伊純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43號
聲請人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伊純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