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199號
原 告 廖卿妍
被 告 邱慶明
徐振洲
李元良
許應詳
陳文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被告許應詳、陳文慶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被告邱慶明、徐振洲、李元良未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為澳爾文理補習班之負責人,因身體因素體力不堪
負荷,欲將澳爾文理補習班頂讓,故於民國106年2月間
,透過友人結識被告邱慶明,並告知被告邱慶明頂讓內容
:以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作為上開補習班之頂讓金額
,另作為補習班教學所用教室之房屋即原告承租新竹縣○
○市○○○街○○號1、2樓(下稱系爭房屋),與房東間
之租賃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與被告等成立之明明國
際文教機構(下稱明明文教機構)承受,意即明明文教機
構須承擔系爭房屋之房租與租屋押金。待議定後,原告遂
於106年5月15日與被告邱慶明、徐振洲、李元良、許應
詳簽訂合夥契約(下稱系爭合夥契約)。
(二)又兩造於合作關係初期即議定由原告先行代墊系爭房屋之
租賃契約押租金,而被告等已先返還部分系爭房屋押租金
5萬元,僅因補習班內財務吃緊,故尚未全數返還。另原
告於107年2月13日向明明文教機構之會計提出勞健保代
墊費用之申請,該機構會計與原告完成對帳並於107年2
月14日給付該次勞健保代墊費用,兩造間日後亦曾就勞健
保及所得稅代墊款部分確認,於107年7月9日股東會及
107年9月20日會議財務明細,兩造間亦就前開協議中應
返還原告之代墊款有所討論,前開協議確實存在。為此原
告依前開協議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房
屋押租金14萬元、106年12月及107年1月至3月勞健保
費用共計2萬6,760元、106年所得稅費用1萬1,191元
。
(三)再被告於108年初將補習班自系爭房屋遷出,於108年1
月28日搬遷時造成系爭房屋破壞,因而衍生之清潔費用亦
由原告先行支應,被告亦應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返還等
語。
(四)並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9萬6,951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邱慶明則以:
(一)被告邱慶明與其餘被告於106年5月15日與原告簽立合夥
契約使用系爭房屋,依約定原告的出資係以其承租新竹縣
○○市○○○街○○號1、2樓的所有設備設施、補習班現
有學生及租賃權利等資產計算價150萬元,由明明文教機
構承受,系爭房屋押租金19萬元當然屬於租賃權利等資產
的一部分,屬於合夥所有資產,並非原告所稱係其代墊押
金,亦否認原告主張以105萬元頂讓澳爾文理補習班。又
原告稱被告支付了原告5萬元押金,係因原告突然催討押
金,當時負責合夥財務管理的合夥人即被告徐振洲,疏未
詳閱合夥契約,誤認押金屬原告所有,在合夥財務困窘情
況下勉強先籌款5萬元給原告,事後被告邱慶明查明告知
原告押金屬於合夥承受的租賃權利資產範圍請求原告返還
,原告卻不置理拒絕返還。原告又稱在合夥期間亦代墊了
原告之勞健保費2萬6,760元和106年補習班負責人所得
稅補助1萬1,191元,這二筆款項本來就是原告依法應自
己給付,何來代墊之說,被告否認有代墊款事實。
(二)原告主張以上之請求,有被告在107年9月20日會議中提
出的財務明細和107年7月9日股東會錄音可憑,即表示
原告已承認本合夥於107年9月20日召開之股東會議所通
過之決議及財務報表,查該次財務報表「應付帳款」欄「
短期借貸」項列載金額208萬5,000元,備註欄記載「徐
振湖$0000000+邱慶明$555000+徐振洲$450000+陳
文慶$30000+李元良$500000」,其中僅被告邱慶明即
已代墊款55萬5,000元給合夥使用;又財務報表應付帳款
欄「公司車租賃代墊款」項列載金額120000元,備註欄說
明「邱慶明106年12月-107年9月」,故被告邱慶明截
至107年9月20日之股東會為止,被告已代墊67萬5,000
元給合夥周轉支出使用,若認原告可以依財務報表「應付
帳款」欄所載項目金額向被告請求返還,則被告主張就該
67萬5,000元代墊款抵銷原告勞健保費及所得稅補助代墊
款共3萬7,951元。
(三)原告是系爭房屋承租人也是合夥人,理應配合協助合夥續
租使合夥繼續營運,詎原告竟拒絕續約致系爭房屋被房東
收回導致合夥無法營運、投資裝潢設備設施毀於一旦、合
夥人蒙受鉅額投資損失,原告應負全部損害賠償責任。原
告既為承租人,又不願幫助合夥續租,且系爭房屋2樓整
個房間遺留之教材教具皆為原告所有寄放,被告不能也不
敢處理,原告處理自己的物品及少數遺留雜物,豈可要求
被告支付清潔費1萬9,000元,其請求顯無理由!
(四)本件起訴事實及理由係請求合夥償還代墊款項,且原告所
稱代墊款項應屬合夥事務範圍的合夥債務,現在合夥還存
在尚未結束,也還未清算,原告片面請求返還所謂代墊款
顯無理由,亦不合法。縱使原告訴求有理由,被告等合夥
人各有出資比例,原告不能一起要等語。並於本院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免予假執
行。
三、被告李元良則以:兩造間合夥事業還有其他負債,並沒有在
此提出來,大家想說已經賠了,如果提出來的話,原告應該
也要負擔該部分的出資額,縱使原告請求有理由,也要抵銷
掉原告原應負擔虧損的部分,就房租部分我們的確有想要給
房東,但契約是在原告與房東間,不是與明明機構間等語。
並於本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被告徐振洲則以:事實就是被告 徐慶明 所講的這樣,伊只負
責教學這部分,關於帳目伊其實不了解,勞健保什麼的伊也
並不曉得,而且伊也代墊很多,還另外借款100萬元,也要
主張抵銷。伊投資花了300萬元,又再借款公司100萬元。
原告和被告邱慶明談了什麼事情我其實不了解等語。並於本
院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被告許應詳、陳文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六、兩造於106年5月15日合夥投資成立明明文教機構,設立明
明國際文教事業有限公司暨新竹縣私立澳爾文理補習班之事
實,有兩造簽訂之合夥契約書(見本院卷第169-170頁)在
卷可稽。是本件本院所應審究者為:(一)原告是否有代墊
系爭房屋押租金19萬元、勞健保費用2萬6,760元、所得稅
費用1萬1,191元、清潔費1萬9,000元?(二)原告是否
得向被告請求返還前開代墊費用?經查:
(一)關於原告是否有代墊系爭房屋押租金19萬元、勞健保費用
2萬6,760元、所得稅費用1萬1,191元、清潔費1萬9,
000元部分:
⒈依兩造簽訂合夥契約書約定,原告出資係以承租系爭房屋
的所有設備、補習班現有學生及租賃權利等資產計算價值
150萬元,由明明文教機構承受,其中50萬元於106年5
月中已現金支付,餘100萬元轉為其股東一股之股權之事
實,有該合夥契約書在卷可憑。茲原告告主張系爭房屋押
租金係原告承租系爭房屋租賃權利,自屬原告出資一部分
,應無疑義。原告主張原告代墊系爭房屋押租金,尚有違
誤。雖被告所投資合夥事業所雇用之會計 林郁瑾 曾依徐振
洲指示匯款5萬元押租金予原告,而系爭房屋押租金亦由
會計列入應付原告之款項,經證人林郁瑾證述(見本院卷
第317頁)在卷。然事後合夥人發覺有誤,應將已支付5
萬元金額向原告索回,亦經證人林郁瑾於本院證述明確(
見本院卷第318頁),則尚難以證人林郁瑾曾依被告徐振
洲指示匯款5萬元予原告即誤將房屋押租金列入兩造合夥
事業應支付原告應付款項,即認定原告有代墊支付押金15
萬元及被告同意給付之事實。
⒉原告主張原告代墊106年12月及107年1月至3月勞健保
費用共計2萬6,760元、106年所得稅費用1萬1,191元
之事實,有時任明明文教機構事業會計林郁瑾所製作卷附
應付帳款明細、存摺明細、勞保費用計費清單、全民健康
保險保險費負擔金額表(見本院卷第365頁、第361頁、
第367頁、第369頁)在卷可按,並經證人林郁瑾於本院
證述:107年2月14日有以明明國際文教公司名義匯款1
筆4萬8,544元到原告帳戶,該筆金額是按照鈞院卷第10
9頁費用明細第4張計算出之結果。伊是將所有收到的帳
單全部列出,有部分是公司支付、有部分是原告支付。莊
敬二街20號1樓4722元是水電、瓦斯等雜費,從最上面加
總。公司有分明明文教和澳爾。勞保費用是原本澳爾補習
班要支付原告的費用。健保費用也是同樣的情形,就是要
支付給原告的費用。因為勞健保費用是從原告帳戶扣的,
之前澳爾補習班是從原告帳戶裡面扣款,原告沒有去取消
,所以就一直從原告帳戶裡面扣款。106年所得稅,因為
公司是5月進來,所以切成一半,前半年是原告自己要負
責,後半段是公司要補給原告的。應付帳款之記載是根據
原告提供給伊的資料及伊這邊記帳的資料。合夥人沒有意
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12-315頁),原告前開主張事實,
應堪採信。
⒊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初將補習班自系爭房屋遷出,於
108年1月28日搬遷時造成系爭房屋破壞,因而衍生之清
潔費用亦由原告先行支應,亦據其提出收據(見本院卷第
201頁)可按。原告前主張,亦堪採信。
(二)關於原告是否得向被告請求返還前開代墊費用部分:
⒈按合夥人因合夥事務所支出之費用,得請求償還,民法第
67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按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
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法第
681條亦定有明文。是合夥之債務應由合夥財產清償,於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負連帶
清償之責任。故合夥之債權人請求合夥人清償合夥之債務
者,應就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負舉證之責。
⒉兩造合夥投資成立明明國際文教機構,設立明明國際文教
事業有限公司暨新竹縣私立澳爾文理補習班,已如前述。
而原告係為該合夥事業出費用即代墊勞健保費用2萬6,76
0元、所得稅費用1萬1,191元、清潔費1萬9,000元,
亦經本院認定如前,依前揭規定,原告應先就合夥財產求
償,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始
負連帶清償之責任。而原告迄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未舉證證明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則原告依協議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即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並未證明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原
告依協議、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與判決
結果不勝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