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陶俐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姓屋主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相對人「張姓屋主」(即上項建物之所有權人
  )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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