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蔡淑芬
被上訴 人 梁安然
號
梁聰明
號
林春田
郭天飛
號
陳鎣順
兼訴訟代理 郭惠興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
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296,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80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