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一被告選任辯護人林清漢律師被告甲○○
號上一被告共 蕭萬龍 律師同選任辯護人己○○律師被告丙○○
(上一被告選 紀亙彥 律師任辯護人被告乙○○上一被告選 黃青鋒 律師任辯護人被告戊○○上一被告共徐原本律師同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玖拾陸捌月」應更正為「玖拾陸年捌月」。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