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32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乙○○被告丁○○
丙○○上列被告丁○○等因95年度訴字第31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