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2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84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0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其嗣後雖提出上訴理由狀,但未提出具體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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