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35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建中因強盜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04年6月18日訊問後,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被告納現金(刑字第00000000號)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且被告目前並無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形,此有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函、永和分局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被告所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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