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帳簿檢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正全煤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鄭玉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源原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帳簿檢查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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