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2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雅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自102年9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2年9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三、釋明聲請人之配偶有無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若有,雙方協議分擔方式及金額若干?若無,未能分擔之原因為何?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
四、釋明聲請人、配偶及其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
五、請分項條列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情形(例如膳食費若干元、交通費若干元、水電費若干元、扶養費若干元),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釋明聲請人無法負擔最大債權人所提出之前置調解條件原因為何?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