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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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基簡字第707號上訴人 林海薇
林瓔甸 (原名 林語容 )被上訴人 林王藤
林素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基隆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4年11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日、104年11月3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林海薇、林瓔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在卷可按,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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