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00號原告煇逢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蓉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被告 黃祖顯統聯汽車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複代理人 曾微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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