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26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公崙 華城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易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來 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來有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林來有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14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