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6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銀龍選任辯護人洪政國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4年度偵字第16149號、17160號、19426號、2053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2339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銀龍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訊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串證之虞,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2、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起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見本院卷第121頁押票)。嗣本院於104年11月18日再次訊問被告,認上開事由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104年11月2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再次訊問被告後,認本案證人 黃灯旺 經訊問完畢,本院並業於104年12月16日宣判,被告已無串證之虞,爰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邁揚
法官尚安雅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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