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97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將公示送達函稿刊登於報紙海外版。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國忠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97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將公示送達函稿刊登於報紙海外版。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