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誣告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0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芳華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許雅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