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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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990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張,因不慎於民國93年12月30日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法院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亞洲水泥股份│84NX000000-0│1│143│││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