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93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告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0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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