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設臺南市○○區○○路0段0號代表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劉榮昇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被上訴人即原告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代表人 李伯璋 訴訟代理人 林明憲 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6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241條前段規定甚明。
二、本院判決係於民國104年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無扣除在途期間之情形,原算至104年8月16日(星期日)即已屆滿20日,因遇例假日延長至17日,上訴人遲至104年8月21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本院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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