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楊代華法官黎惠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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