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733號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上列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OPENINVESTMENTSLIMITED等四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永豐金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債務人OPENINVESTMENTSLIMITED法代為 伍坤木 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債務人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