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明泉選任辯護人姚本仁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九日所為99年度交訴字第55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明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前經本院以民國99年6月9日99年度交訴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被告於99年7月1日遞狀否認其有何業務過失致死犯行,並請求將本件車禍肇事原因送鑑定及傳喚證人調查證據,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陳慧萍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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