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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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再字第32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原名 陳光全 )間返還簽約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020,000元,應徵裁判費76,047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