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2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217號聲請人禮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中華民國99年11月9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潘惠敏┌─────────────────────────────────────────────┐│附表:99年度除字第22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禮楷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9年6月22日│1,707,110元│EA0000000│││甲○○○│台北分行││││├──┼─────────┼─────────┼──────┼─────────┼─────┤│002│禮楷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東│99年6月30日│85,356元│EA0000000│││甲○○○│台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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