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0年度旗小字第10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被   告  楊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旗小字第10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30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俊文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95年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性商品貸款契約書暨約定
條款、帳務資料表、「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墊暨債權移轉證
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主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