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80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5,935元(即原告請求變更分配表所得增加分配之金額),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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