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 陳淑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22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16日上午10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及單筆授信攤
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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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4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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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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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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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柒萬肆仟陸佰零玖│96年06月12日起至│18.25﹪│
││元│96年07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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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07月23日起至│20%│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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