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41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3月16日上午9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24日下午
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玖佰壹拾捌元,及各筆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暨信用卡申請書、綜合約定書、約
定條款、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單
、帳務資料表及授信明細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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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8年度雄簡字第4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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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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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迄日(民國)│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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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95年09月28日起至│19.99﹪│
│││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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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貳拾壹萬柒仟柒佰陸拾│95年08月11日起至│20%│
││參元│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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