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5號

聲請人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相對人 林日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萬參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日昇所簽發之本票3件,付款地均為基隆市,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到 期 日

提 示 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1

113年8月8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7日

10,000元

02

113年12月10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7日

114年4月7日

20,0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