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消簡補字第1號
原   告  吳榮謨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債務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4,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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