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張宏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宏恩間給付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相對
人給付生活費新台幣(下同)5千萬元,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
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5,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