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温秋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智燦 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