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9年度店司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店司補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温秋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智燦 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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