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8年度東簡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張趙秀華
       趙秀月
       吳育真
       蕭建玄
       周欣儀
       周鴻翔
       趙珮聿
兼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啟宗
被   告  吳俊儒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明
受 告知人  趙啟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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