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東簡字第1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張趙秀華
趙秀月
吳育真
蕭建玄
周欣儀
周鴻翔
趙珮聿
兼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趙啟宗
被 告 吳俊儒
法定代理人 吳德明
受 告知人 趙啟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施伊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4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