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郭秀敏
訴訟代理人  林英質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蔣慧玲
上列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兩造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
1月2日本院108年度岡簡更一字第1號第一審判決,均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林郭秀敏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3,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另依上訴人即被告
蔣慧玲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應係欲對前開第一審判決敗訴
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199,9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150元,均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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