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五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四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於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以法八九矯字第○○九二二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十二日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勝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