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二八號
聲請人名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邱育佩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羅英梅~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四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豪實業有限公司何│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陸萬壹仟玖佰伍拾│AA三0七0四七││││偉才│公西分行││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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