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辛○○
庚○○壬○○己○○○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戊○○、癸○○、乙○○、丙○○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辛○○新臺幣柒佰玖拾貳萬玖仟玖佰元、庚○○新臺幣伍佰柒拾肆萬玖仟柒佰元、壬○○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柒仟貳佰元、己○○○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玖仟元、甲○○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柒仟元。依序折合銀元貳佰陸拾肆萬叄仟叄佰元、銀元壹佰玖拾壹萬陸仟伍佰陸拾柒元、銀元貳佰壹拾柒萬伍仟柒佰叄拾肆元、銀元柒拾貳萬玖仟陸佰陸拾柒、銀元柒拾貳萬貳仟叄佰叄拾肆元,依序應徵裁判費銀元叁萬玖仟陸佰伍拾元、銀元貳萬捌仟柒佰肆拾玖元、銀元叄萬貳仟陸佰叄拾陸元、銀元壹萬零玖佰肆拾伍元、銀元壹萬零捌佰叄拾伍元,依序折合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玖佰伍拾元、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肆拾柒元、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零捌元、新台幣叄萬貳仟捌佰叄拾伍元、新台幣叄萬貳伍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淑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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