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附民上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附民上字第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 牛頓 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右當事人間因被上訴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左: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損害賠償,其數額應依被告等已經銷售之如附表(一)所示書籍之總數及扣押證物之數量乘以各別之售價計算,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被上訴人等應負擔費用,由上訴人將附表(二)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及本案民民事暨刑事判決書全文以三十五公分寬、二十五公分高之面積刊登於自由時報、聯合報、中國時報、經濟日報、工商時報之第一版。
(四)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五)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上訴人事實上陳述略稱:緣查被上訴人甲○○為海頓文化科技出版社負責人,其明知上訴人公司於國小自然科之著作上聲譽卓著、頗為暢銷,竟於民國八十七年底起,在未獲上訴人公司授權下,意圖銷售而基於常業之犯意,連續改作並重製上訴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國小教科書「自然課本」(以下稱「課本」)、「自然習作」(以下稱「習作」)及「牛頓版自然學習評量」(以下稱「牛頓版評量」)之「一下、二下、三下年度」,為其同年度之「潛能自然評量」(以下稱「海頓版評量」),復於系爭評量之封面上標有「適用牛頓版」之字樣混淆視聽大眾,並由被上訴人丙○○基於共同犯意來銷售系爭評量以遂渠等獲利之目的,據此不法所得為被上訴人二人主要營收之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原審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林俊益法官楊貴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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