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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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劭宥選任辯護人謝易澄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劭宥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宛玲
法官王偉為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