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號聲請人 謝鳴鳳 訴訟代理人 邱輝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因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7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4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七四二一二─六││1│800│││1│││││││└─┴───────────────┴──────────────┴────┴───┴────┴───┘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