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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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6號聲請人必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代理人 鄭雅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魏于傑法官莊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昰澧┌──────────────────────────────────────────────────────┐│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泓瑜科技有限公司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桃│100年3月5日│48,848元│YA0五三七0二│││1│育騰│園分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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