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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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啟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啟峯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編號7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陳啟峯因犯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編號7所示之罪及㈡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另與他罪擇定所應執行之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原先聲請就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編號7所示之罪主刑部分、㈡如附表一編號6與編號8所示之罪主刑部分、㈢如附表二所示之罪迭定所應執行之刑,嗣則繼以書面撤回有關如附表一編號6與編號8所示之罪主刑部分之聲請,除誤植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臺灣高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382號/100年10月21日」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620號/100年8月25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究諸受刑人之前科紀錄乃知,受刑人一再觸犯同一性質之施用毒品犯行,衡酌施用毒品之身癮僅需短期自由刑便得戒除,然其心癮仰賴毒品來源管道之徹底斷絕、親友之強力支持、一己之堅強決心等項影響因素交互配合始存根治之機會,即非長期自由刑所能收效,委無責服長期自由刑之實益,足認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5、編號7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此等全屬施用毒品之犯行誠有斟以各刑合併之刑期稍減較高幅度而定其所應執行刑期之必要,附帶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