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志斌具保人王祥竹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祥竹因受刑人李志斌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0年刑保字第25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94年度台非字第34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李志斌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1萬元並由具保人王祥竹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即本件受刑人)李志斌釋放,嗣被告李志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8
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且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並送執行,而受刑人李志斌及具保人王祥竹經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後,受刑人未報到執行,復經拘提未獲,該受刑人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1年3月16日發布通緝等情,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暨刑事保證金收據(100年刑保字第250號)各1紙、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101年1月9日園警刑拘字第941號函覆拘提結果報告書2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惟受刑人李志斌於發布通緝後業已緝獲到案,並於10
1年3月17日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揆諸首揭說明,自101年3月17日受刑人入監執行時起,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即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孟君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