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3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慧貞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慧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李慧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8月接續執行,於民國99年
8月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嗣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1年3月23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5551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0月27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9月15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