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71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8月24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杰正
書記官 汪維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三
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汪維屏
法 官陳杰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書記官汪維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