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5年度鳳小字第1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鳳小字第1392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郁芳
被   告 乙○○
            市第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第
一個月內者,按新臺幣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內者,新臺幣參佰
元,及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者,按月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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