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六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戊○○複代理人庚○○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盛豐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辛○○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書記官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