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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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原告 陳慶 任法定代理人 許妤榛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傳仕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育勝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陳妤榛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許妤榛」。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黃瑪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