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國勝受刑人黃文賢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所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字第7444號、106年度執聲沒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賢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12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林國勝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將受刑人黃文賢釋放,茲因受刑人業已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查本件具保人林國勝因受刑人黃文賢前犯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12月12日,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具保人林國勝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案件業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嗣經臺南地檢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各件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對無訛,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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